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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9-04-12  浏览: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结合我市实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原《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经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务局代章)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发〔2018〕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完善我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建立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本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申请事项;推动解决外商投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负责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咨询;促进各区域、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会议组成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委政法委、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32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商务局分管外资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申请,全程跟踪处理进程,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业务指导。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研究讨论有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重要事项。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包括全体联络员会议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委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主持,研究讨论有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有关区域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相关单位。


  (二)处理流程


  权益保护申请受理。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接待场所,公布受理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接收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权益保护申请,投诉中心统一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权益保护申请处理。对投诉中心受理的权益保护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通过直接协调、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等形式进行协调处理,对适宜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有关区域处理的转交有关单位或区域,对情况特别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提请联席会议成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


  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域进行联合调查研究,推动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


  (三)信息报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将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区域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情况,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解决外商投资相关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大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促进力度,推动全市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我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其他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