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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资金政策

黑龙江关于填报2019年下半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20-04-01  浏览:

  黑商函(2019)1092号


  各对外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或30个自然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将开展首次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填写工作,本报告的填写是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行业组织对投资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请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一、填报路径


  请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在线办事-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企业用户登录,进入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在线填报。(密码登录请详见网站用户指南。)


  二、填报对象及截止时限


  (一)所有持有境外投资证书的投资主体均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填写并上报《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


  (二)所有持有境外投资证书的投资主体均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填写并上报《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


  (三)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于2020年1月30日前填写并上报《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三)》(本条所称“控制”是指:投资主体持有境外企业50%及以上的表决权的,或投资主体虽单独持有的境外企业表决权不足50%,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协议持有或行使50%及以上表决权的);


  (四)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应于2020年1月30日前填写并上报《境外经贸合作区半年报告表》。


  三、其他需注意问题


  (一)投资主体开展境外并购的,除涉及竞标、监管机构认可的免于披露或延迟披露的情形外,应在达成并购意向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系统,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情况。


  (二)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我驻当地使(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子模块报告登记情况,同时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三)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子模块报告情况,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主体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四)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并办理注销手续。投资主体自《境外投资证书》注销之日起终止报告工作。


  (五)商务部门将定期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未履行义务或未按要求填报的企业进行约谈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填报咨询方式


  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黑龙江省商务厅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非俄罗斯投资企业咨询:唐璐 0451-82622538


  对俄罗斯投资企业咨询:李橙 0451-82631329


  黑龙江省对俄投资统计QQ群:432475084


  商务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67870108-1-4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