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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88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

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

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已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本省(区、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地区申报。在近几年扩大内需项目执行中,对中央检查组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采取限制申报的措施。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地方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的地方,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联合上报,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三)项目材料要求

 1. 各地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经贸委)及中央企业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2. 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七份)。请严格按照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为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汇总,每个方面的项目按优先顺序排列。

3. 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9)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可参照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补助比例。

(10)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中,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单行材料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