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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尖峰用电价将上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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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0-28

  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山东将开始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工厂、商业、办公区域、经营场所等高峰用电,最高将按基础电价上浮70%。但居民生活和农业用电不在调整范围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峰谷价差水平及沿海省市大都出台尖峰电价的做法,山东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峰谷用电差价,制定出台尖峰电价政策,引导、安排电力用户错峰、避峰用电。
  6月6日,山东省物价局、省经贸委以鲁价格发[2008]96号文件公布了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了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二是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三是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由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电价,所以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据介绍,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根据负荷曲线特性,把一天划分为不同的时段,并对不同时段的用电执行不同的电价。实行分时电价,可以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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