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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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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0-29

   今年以来电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从年初至今,甘肃省内电煤价格涨幅达到50%左右。尽管如此,电煤供应依旧吃紧,此次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又将对发电用煤价格产生拉动作用。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甘肃省物价局依法对全甘肃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6 月19 日起至12 月31 日,甘肃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均不得超过6 月19 日实际结算价格。
   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期间,甘肃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煤炭出矿价不得高出2008 年6 月19 日的实际结算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此外,为稳定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甘肃省物价局还将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同时,甘肃省物价局规定,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建立发电用煤生产成本、供需价格信息报送制度。窑街、靖远、华亭三大煤业公司,从7 月1 起至12 月31日,每月5 日前向甘肃省物价局电力价格处报送上月发电用煤供需价格信息情况。并将2008 年6 月19 日的实际结算价格(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主)一并上报。
   甘肃省物价局要求,各市(州)物价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一次煤炭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典型案件,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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