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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步入轨道-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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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5-6 [ ]

    通过再制造试点,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将有利于推进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更有效地发挥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优势 汽车保有量急剧上升的同时,相当一部分车辆也逐渐进入到报废回收阶段。 
    
    我国的汽车保有量现已达到5696万辆,每年报废车辆近300万辆,且逐年增加,这为开展再制造产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源。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以2006第9号公告发布了“汽车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治理体系,同时,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治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治理体系。该政策还提出,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这将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发展缓慢,除了消费者和制造企业对发展再制造产业缺乏足够的熟悉、企业产能普遍较小、再制造要害技术有待提高等因素外,2001年发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治理办法》也制约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的发展,鉴于当时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特点,该办法主要从规范报废车回收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等角度制定的,但7年前的政策法规显然已与当下的汽车社会存在脱节之处。 
    
    为了更好地匹配汽车工业发展速度,自2004年年底开始,商务部就着手研究修改机动车报废标准, 历经近两年时间,直到2006年9月才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因此,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治理制度,只能通过开展再制造试点方式加以解决。  
    
    2008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该办法的引导下,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熟悉,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参与国际贸易。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可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治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而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5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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