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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 30%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 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 5%,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 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 5%,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煤价变动量×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消化比例)×供电标准煤耗×7000'天然煤发热量×(1+17%)'(1+13%)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上网电价调整标准×比例系数
其中,比例系数= 1'(1-输配电损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