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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治理公路超载超限促进物流业发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1-06-25  浏览: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对运输车辆制造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企业的超载及相关行为都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可以算是近些年最严厉的对超载的处罚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以汽车物流、大件运输等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而言,由于在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他们极可能成为被"误伤"的一族。这显然并非治理超载超限的初衷,也无益于物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


  公路货运车辆超载超限问题,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治理势在必行。然而,“治超”毕竟涉及部门多,而且综合性强,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在采取"硬招"的同时,如何避免伤及“无辜”,同样不可忽视。


  “五一”前后,许多货运司机都能感受到,各地治理超载超限的确正变得越来越严厉。两个月后,随着新规定的正式施行,“治超”力度或将再次升级。


  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些条款,对运输车辆制造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企业的超载超限及相关行为,都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可以算是近年来最严厉的“治超”措施。


  违法超载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严重的公路“杀手”,更是助长了公路运输的无序竞争,扰乱了行业发展。近年来,公路超载超限问题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并展开一系列的遏制措施。因此,对于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的出台,包括公路货运在内的物流企业都怀有极大期待。
 

  然而,现在距离新规实施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仍有一系列问号需要打开。尤其对于那些以汽车物流、大件运输等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而言,由于在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他们极可能成为被"误伤"的一族。
 

  “被超限”的车辆


  “现在的车辆运输车几乎全部超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副秘书长马增荣称。在国内汽车物流市场,半挂车改装的车辆运输车是行业主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半挂车(含车头)长度为16.5米,宽度为2.5米,高度为4米。而在2005年交通运输部又发明传电报规定,允许通行的超限车辆运输车,长度为20米以内,宽度3米以内,高度4.3米以内。即便如此,汽车物流企业现在普遍使用的运输车,依然难以符合规格。


  根据行业统计,目前在用的车辆运输车辆共约4万辆,其中上下双层均为单排的占70%,长度在22~25米之间,宽度2.75米以内,高度4.3米以内,这部分车辆宽度和高度在范围之内,长度却远远超过了限制。但在广州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峻看来,尽管这些车辆不合规定,但与真正的“超载超限”并不同。“轿车是体积大、重量轻的特殊商品,即使装载12~14辆轿车,也没有超过运输车的额定载荷,对公路也不会形成破坏作用。”


  真正对公路有破坏作用的,是那些既超长、超宽又超载的车辆。“这些车在汽车物流车辆中只占30%。”马增荣介绍说,一些小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增加车辆长度情况下,制造出了超长超宽的"变形金刚",这类车装载往往都超过20辆轿车,


  其实,国外的车辆运输车大多数都达到20米,有些国家像美国或北欧已经接近25米,可以装载12~14辆轿车,这无疑对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率意义重大。吴峻认为,现在中国已成为汽车产销市场第一的国家,来自物流的支撑不可或缺。如果以“治超”的名义,进行人为限制,显然不符合行业发展需要。“因公路运输占有全国汽车物流80%的运输资源,并且是铁路、水路两头短驳的基本运输工具,如果按照《条例》7月1日起严格对所有超限车辆严格执法,则会出现难以想像的情况。”马增荣表示,以汽车物流为例,届时可能会出现因无合规车辆造成全行业停运,进而使整个汽车工业和市场受到巨大冲击,甚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他建议在具体执行中,对超限不超载占行业70%的车辆予以通融放行,并对这些长度超过限制、未超过额定载荷,对公路不会形成破坏的车辆运输车,重新进行超载登记,“可以继续上路行驶,以确保汽车市场的正常运行。”


  “被停运”的可能


  与汽车物流企业类似,一些从事大件货物、特种设备运输的企业,也在治超中面临“行路难”的问题,现在他们都在静候“大限”的来临。让企业最为忧心的,无疑是治超惩罚力度的加大。


  《条例》不仅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路面监控、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罚款”是我国治理交通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限的主要手段,目前交通和路政部门都有罚款的权力,但两者执法的依据和额度不一样。例如,交警罚款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常罚款的额度是200元;而路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罚款额度在5000~20000元。即将实施的《条例》中,也包含罚款的方式。例如在治超过程中,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子山介绍,目前一些运输汽车、重型机械等大型货物的企业,由于经常面临超载超限罚款,不得不将罚款计算在企业经营的成本之中,并且有时特意装载更多货物,希望靠"增加运能"的方式赢取微薄利润,但未来这种方式可能就将行不通了。


  在具体的惩处措施方面,除了规定超限超过3次将被吊销营运证外,还明确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以前虽然会因'超限'而被罚款,还不至于影响企业运营,但以后会不会连运营都不行了呢?”一位大件运输企业负责人心怀忧虑。有些追问显得很有必要。如果只要交过罚款就可继续运输,那新规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执法人员能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何避免从中渔利?各种名目的税费和罚款已成为公路货运企业无法回避的成本支出,未来成本负担是否会加重?


  “被关注”的期待


  5月2日晚7点,在107国道的河北与北京交界处,各种车辆拥堵在一起,艰难地向前挪动。“都往前挪半个小时了,怎么还过不去啊?”一个货运司机大声抱怨着。同伴告诉他,前边不远有一个“治超”检测站,像他们驾驶的这种重型货车都要接受检查,估计是被堵在那里了。


  治理超载超限越来越严,堵车是不是也会越来越严重呢?北京物资学院教授邬跃认为,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理由。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各地都要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加强管理,力求使超限检测站点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如同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一样,如果出现大面积超载超限,处罚过程所占用的时间、道路资源等也必然加大,造成车辆拥堵的情况将很容易发生。如何在“治超”的同时,顺畅和协调公路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解决近年来各地反映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不便民的问题,《条例》特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跨省超限运输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在邬跃看来,结合实际情况,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是《条例》的一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申请人带来方便。


  其实,类似的规定在一些地区已开始探索实行,例如承运人必须持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这样的话,虽然当地的超限车辆解决通行问题,但途径该地的外地轿运车辆却因为没有通行证件而无法上高速行驶。


  大多数观点认为,《条例》提出的“一站式审批”,显然会更加便利。对此,一些企业人士却并不太乐观,因为具体过程可能并没有想像的那样简单。例如,《条例》规定大件货物运输要提前勘测线路,加固公路、桥梁、涵洞等,同时指定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对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要进行相应处理。“指定时间、路线、速度如何确定,往往并不是企业可以决定的,显然需要临时再与各方协调。”邬跃表示。


  对于各地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人士提起来更是一声叹息。周子山对此深有感触,有时候往往是同样的超长运输车,当地交管部门却只对外地车辆检查、罚款,而对当地车辆悄然放行。


  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各地区市场环境不同,尤其各地方执法力度不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无法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极可能既影响了物流效率,又增加了运输成本,也会给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带来难度。


  公路货运车辆超载超限问题,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治理势在必行。然而,包括汽车物流、大件运输等在内的众多企业,并不应成为“治超”之下被"误伤"的一族。我们在关注治理超载超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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