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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归哪里?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1-06-23  浏览:


  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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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于报送国家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

  2. 用于银行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

  3. 用于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用于申请国家政策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用于IPO上市募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的立项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 用于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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