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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何时可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2-03-09  浏览: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但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要作为附件。


参考文件如下: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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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于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用于申请国家政策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用于IPO上市募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的立项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 用于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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