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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三季度电力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2-11-02  浏览:


  2012年3季度,新出台的电力行业政策主要集中在行业监管、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发电三个方面。具体来看,首先,随着《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电力行业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其次,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火电企业技能减排,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此外,为应对光伏产业危机,促进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发展,国家能源局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一、行业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012年3季度,电力行业监管工作有序推进:8月23日,电监会印发《关于电监会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安排的意见》,对“六项重大监管”阶段性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包括市场主体退出专项监管、居民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专项监管级电能交易信息公开专项监管等下半年24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随后,《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与此同时,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并为实现依法、依规、依标准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为确保12398热线依法、便民、高效、有序运行,《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后续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赋予电力企业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成为监管机构在不干预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对企业所从事业务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国家电监会在不断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全面普及各类许可证、强化许可证管理的同时,也对市场退出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11年底,电监会针对市场退出规则和程序开展研究;2012年初,电监会将“建立持证企业退出机制,完善退出规则和程序”列入了2012年工作要点,并在印发《2012年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方案》时作出再次强调。经过进一步对退出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及调研,2012年9月5日,电监会正式发布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针对持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的许可条件、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主动申请停业歇业,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许可证被吊销等各种情形,明确了企业退出电力市场、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电力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使持证企业市场退出行为“有规可依”,有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办法》的出台,也使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并使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续管理制度日臻完善,有利于有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加快报装接电速度,降低建设费用,提高服务水平,2012年9月12日,电监会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原则与目标。《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要按照“质量第一、确保进度、提升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装表接电,提高供电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规划及相关基础性工作;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加强承装修试企业资质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通过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等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装接电速度;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建设的收费标准,让利于民,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的供配电设施;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和用户公开保障性住房用电政策、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举措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信息公开;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供应的后期维护等服务,包括:实行“一户一表”、严格计量管理、严格收费标、拓展缴费渠道、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做好有序用电、加快抢修速度等。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措施。《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常态沟通机制、基础信息统计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的监管力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推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水平,对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为实现依法、依规、依标准监管,完善电力监管手段,电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2007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成立了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标委会),主要负责电力监管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包括电力市场、接入服务、供电服务、电力安全、普遍服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节约土地资源和节能等。


  2012年9月14日,电监会办公厅消息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13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供电服务规范》、《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监管评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三项标准。连同2011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的《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目前已有4项电监标准批准发布。


  其中,《供电服务规范》对供电质量、用电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电故障处理、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用电安全服务、信息公开和披露、用户投诉处理、服务渠道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主要包括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内容,规定了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的监管评价》则明确了发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厂用电率基础值按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值、机组投产性能验收试验报告值或机组节能改造后考核试验值选取;《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明确了通过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的技术要求,修改完善了风电场有功功率控制、无功功率/电压控制、有功功率预测、风电场测试、风电场二次部分等技术条款,并增加了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要求的相关内容。


  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是电力监管的重要技术基础,是构建和谐监管环境和保障电力安全的有效手段,加强电力监管标准化是做好电力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上述四项电力监管标准的发布,意味着我国电力监管标准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并为实现依法、依规、依标准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12398热线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


  为规范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管理,加强日常管控,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12398热线依法、便民、高效、有序运行,2012年9月5日,电监会发布《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12398热线运行管理,充分发挥12398热线的服务、应急和监督功能,依法高效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要健全12398热线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事项接收、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环节的闭环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12398热线与各业务监管部门的业务接口和沟通机制;要加强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时效、结案率、满意度等指标的分析,建立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评价机制,持续增强12398热线的社会影响力。


  此外,《办法》还对12398热线工作职责、工作规范,接线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奖惩细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派出机构根据《办法》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2398热线是电力监管机构联系人民群众的民生通道,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是电力监管机构贯彻落实监管为民,加强电力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规范了12398热线运行管理,强化了12398热线窗口意识,并将推动12398热线“形象亮化、服务优化、业务精化”目标的实现。


  二、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部署开展


  近年来,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清洁能源所占比重依旧偏低,火力发电仍是我国电力供应的主要力量,并成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进入“十二五”之后,火电行业大规模“上大压小”的空间逐渐缩小,清洁能源发电份额的上升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对而言,做好发电机组的优化运行还有着巨大的空间。2012年9月17日,针对解决部分机组仍存在的技术粗放、管理不善、能耗偏高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


  《通知》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而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投产运行2年以上;供热改造项目,单台机组供热能力达到工业热负荷70吨/小时或采暖热负荷240万平方米以上;及单台机组预计年节能量超过7500吨标准煤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将获得重点支持。


  另外,《通知》明确指出,对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改造成果,给予奖励资金,并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的优惠信贷支持,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10年以上。而对于对完成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还可给予优先调度。


  目前,我国煤电装机7亿千瓦,消耗煤炭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一半。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先进发电技术和管理办法,对在役煤电机组进行综合升级改造,是能源“十二五”规划和电力“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继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的又一推动火电企业节能减排的新举措,对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扶持政策密集出台国内光伏市场加快启动


  近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迅速进步,相关制造产业和开发利用规模逐渐扩大,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光伏产业规模迅速提高,产业基础逐步牢固,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并且随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等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国内光伏市场逐步启动,装机量快速增长。但是,整体来看,我国光伏产品仍严重依赖国外市场,国内应用市场明显不足,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太阳能电池产量约为10GW,产品出口达90%以上;而截止2010年底,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为214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比重不足1%。因此,在国际市场萎缩及美欧“双反”打击下,我国光伏产品产能过剩矛盾日益突出,行业陷入普遍亏损境地,部分龙头企业甚至濒临破产边缘。2012年3季度以来,为缓解我国光伏产业面临的困境,促进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发展,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2012年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将大力推广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并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9月1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要求电网企业规范并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标准和管理程序,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应用;并鼓励鼓励各省(区、市)利用自有财政资金,在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以适当方式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通知》还明确提出,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的首批示范区数量不超过3个,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万千瓦。鉴于本次示范区规划的规模较大,《通知》被认为是国内光伏市场大规模启动的纲领性文件。


  为配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申报工作,保障示范区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还相继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对示范区建设条件与经济性评价、示范区网架结构和电力负荷、分布式光伏项目及优化布局等做出了详细要求。


  此外,财政部经建司能源政策处处长李成则表示,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对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措施,扩大国内应用规模。与此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支持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应用的发展。另据媒体报道,《国家电网关于大力支持光伏发电并网工作的意见》也正在拟定当中并将于近期上报国家层面,该意见的出台将打破光伏发电并网瓶颈。


  总体来看,在光伏制造业出口受阻的背景下,上述包括鼓励分布式光伏发展、扩大金太阳示范工程规模、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及打破上网瓶颈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加强分布式发电应用确立了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并有利于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从外部市场向内部市场转换,对加快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步伐及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与常规电力相比,我国光伏发电无论在技术经济性方面,还是在与电力系统适应性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应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尽快出台相关细则,避免我国在“太阳能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政策得以有效落实。此外,对于光伏企业而言,也应积极借助政府构建的良好行业发展环境,苦练“内功”,加快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生存和竞争能力。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相关研究成果《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