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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浅析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7-16  浏览: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电价改革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相继出台,我国电价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在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各环节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销售电价环节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不合理,交叉补贴严重,这不仅有悖于《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提出的制定销售电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此,在继2012年实施居民阶梯电价之后,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再次被提上日程。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用电价格进行调整,自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我国销售电价由现行的8类逐步精简为3类,并对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本文将在对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此次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对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销售电价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这种分类始于新中国建国初期。1975年,原水利电力部对《1965年电、热价格》进行修订,并颁布新的《电、热价格》,将销售电价分为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省、市、自治区电网间互供电价及其他电价八大类,各大类中又包含若干细化小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越来越多和细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也在逐步调整。


  目前,我国现行的销售电价主要包括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八大类,各种分类再按照不同电压等级分类,并包含若干细分类别。同时还存在峰谷分时电价、两部制电价、丰枯电价、可中断电价、差别电价、功率因数考核电费等多种不同形式的电价。另外,我国各省市销售电价种类也不尽相同,据统计,北京市现行的销售电价有300多种,安徽省、浙江省销售电价均在百种左右。且部分省份分地区电价也有所差异,如山东省,日照、临沂、潍坊、烟台、威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德州、枣庄、济南、泰安、聊城、淄博、济宁、莱芜、滨州、东营执行统一销售电价,青岛、菏泽销售电价执行标准则分别另行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销售电价种类繁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不合理,交叉补贴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给电力及相关行业发展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首先,由于销售电价分类太多,使得电网与用户之间的结算过于繁琐,不仅增加了供电成本,同时也为准确公平计收电费带来困难。尤其是当一个用户的一个受电点存在有多种性质的用电设备和不同的用电价格时,供电部门在提供电源的同时须在产权分界点和不同的用电类别处安装不同的计费表计,从而使得供电成本增加。但是由于受到配电方式、地理环境、管理模式和安全可靠性等实际情况制约,在实践中,对不满足装表计量要求的用户,一般根据供电方式安装总的计量装置,执行大工业电价,然后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这种方式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但却不能达到公平准确计费。


  其次,销售电价分类太细给电价管理增加了难度。由于电价类别太多太细,且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类别用电存在难以准确界定的情况,从而使得用户和供电部门之间,供电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之间,不同的电费管理人员之间从理解上会产生分歧,在执行中会出现偏差,从而给用电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另外,我国销售电价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不能有效反映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和供电成本差异,从而使得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分类用户甚至不同地区之间长期存在交叉补贴现象。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少,供电成本越低,电价应该越低;电压等级越低,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多,供电成本越高,电价应该越高。用电负荷率反映用户用电的均衡程度,连续、均衡用电成本较低,电价应该越低,断续用电成本较高,电价则相应应该越高。因此,居民生活用电成本应该是最高的,电价也应是最高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商业企业用电价格高于工业用电,工业企业用电价格高于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最低,未能真正发挥促进电力发展、调节市场供求的价值和作用。


  二、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破冰”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成为电价改革的重点任务。虽然近年来推进销售电价调整始终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列,但由于相应配套细则迟迟没有出台,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推进缓慢。2013年,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再次被提上日程。201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破冰”。


  《通知》再次明确了销售电价分类的目标。《通知》指出,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通知》将现行销售电价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大类,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这与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发布的《电价改革方案》和2005年制定的配套政策《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目标相一致。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销售电价分类的适用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渔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通知》首次明确了销售电价分类调整到位的期限,并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通知》规定,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将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另外,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


最新的销售电价分类及适用范围

分类

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

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

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

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

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

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

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

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

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

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

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

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

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

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三、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影响


  一方面,销售电价分类的简化有利于电价管理机制的完善。将销售电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大类,并分别对此执行范围进行明晰,为基层工作人员正确执行电价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也便于用户对各类销售电价的理解与认识,从而避免电费计收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出现。


  另一方面,销售电价分类依据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以用电负荷特性为标准对销售电价进行分类,有利于促进公平负担,减少交叉补贴,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同时,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反映不同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和供电成本差异,更大程度发挥价格信号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引导电力生产与消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另外,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调整将减轻相关单位电费支出。此次电价分类调整适当扩大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的范围,而由于调整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等用电价格高于第一档居民生活用电,且按照此前的分类,一些渔业生产、畜牧可能会归为电价较高的商业用电价格,因此,销售电价分类调整后相关单位的电费支出将相应有所减轻。据测算,此次销售电价范围的调整,可减轻社会福利场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农林牧渔业等生产单位电费支出每年约30亿元。


  总体来看,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的核心,调整和规范销售电价的分类结构,意味着电力体制改革在加速迈进。但是,电价改革涉及整个能源乃至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且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为保证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的平稳过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还需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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