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根据《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44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由每月1960元调升至2408元,调整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含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